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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22日06:54 來源:人民網(wǎng)-《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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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電昨天,內蒙古赤峰市原市長徐國元夫婦受賄案,在包頭市中院宣判,徐國元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徐妻李敏杰犯受賄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萬元、罰金10萬元。
**認定,2002年至2007年間,徐國元利用擔任赤峰**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其妻李敏杰共同收受11家單位和個人財物。其中,徐國元單獨收受他人財物***410萬元、美元54萬元、歐元1萬元、價值382.95萬元的別墅一套、價值9.3萬元的貴重物品兩件,共計折合***1241萬余元;徐國元伙同李敏杰共同收受他人錢款17萬元。
徐國元歸案前,其家庭尚有折合1410余萬元的財產(chǎn)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認為,李敏杰伙同徐國元,收受他人錢款17萬元,構成受賄罪;李敏杰為掩蓋徐國元的犯罪事實,在徐國元授意下,或轉移存放、或投資入股、或編造虛假理由與他人串通等活動,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jié)嚴重。徐國元、李敏杰犯有數(shù)罪,依法應對其數(shù)罪并罰。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徐國元和李敏杰做出上述判決。
對徐國元受賄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chǎn)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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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徐國元受賄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chǎn)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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