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費用和開支
供應商負責支付招聘、安置、處理、交通或輸入國與輸出國的工人持續管理的所有相關費用和開支,以及任何第三方開支和費用,這些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于:招聘費
? 預約費或承諾費
? 非正式經紀人和分銷代理商協助招聘的費用與開支(工人支付給中間人、招聘人員或將工人介紹給正式或非正式雇傭機構的介紹人費用)
? 輸出國的招聘服務費 (如申請費或推薦費)
? 輸入國的招聘服務費 (一次性和重復性收費)
? 押金
? 雇傭關系開始之后因調動要求而產生的調動費用交通費和住宿費:
? 輸出國到輸入國途中的航空或陸地交通費
? 輸入國到輸出國途中的返程航空或陸地交通費
? 機場稅和跨境費用文件、醫療、培訓和其他政府收費:
? 私人職業介紹所服務費用
? 和簽證費用
? 輸出國和輸入國的體檢/審查費用
? 臨時工作或居住許可及續簽費用
? 輸出國的文件費用 (如公證費、翻譯服務費和律師費)
? 保險
? 政府要求繳納的費用培訓費用
? 私人職業介紹所或供應商委托培訓豁免情況除非適用法律法規規定,下列情況應豁免:
? 在書面提供錄用通知并簽署接受工作之前,從工人居住地到當地或輸出國招聘處理中心途中產生的直接交通費。私人職業介紹所代表個人或企業運作的私人服 務機構 (包括子機構) ,職責是提供為空缺崗位輸送人才的雇傭或職業發展服務,履行合同以換取經濟報酬。
SER驗廠輔導---SER供應商責任標準(工資、福利與合同 一)
工資、福利與合同
供應商應向工人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的薪酬,并提供法律和/或合同規定的任何福利。供應商應以法定較高費率支付工人加班的報酬。供應商應告知所有工人工資結構和支付時間。供應商應遵守工資和福利相關的所有法律要求,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得將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的手段。一切使用臨時和外包勞務的行為均應受當地法律的限制。
1 政策和程序
1.1 書面政策和程序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政策來涵蓋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工資、福利和合同要求。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程序和制度來實施其工資、福利和合同政策。
供應商應始終遵循其書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負責人
供應商應確定監督和強制實施工資、福利和合同政策和程序的負責人。
1.3 風險管理
供應商應識別和遵循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工資、福利和合同相關要求。
供應商應識別、評估及最大程度降低工資、福利和合同方面的風險。
2 運營實踐
2.1 最低工資
應按照適用法律法規,對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人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勞動報酬。工人的基本工資應始終設定為相應工人類型的最低工資或以上。工資結構不得要求工人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 (無論按時薪、日薪、周薪或月薪結算)來賺取基本工資。
2.2 加班費
針對相應工人類型,按照適用法律法規或雇傭合同對基本工資的規定 (以較高者為準) ,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使用相應加班費率計算并支付所有加班工資。
如果一些國家/地區的適用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法定加班費率,最低加班費率應為基本工資的 125%。
2.3 福利
供應商應按照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向各類工人提供法定福利。根據適用法律規定,供應商應向工人提供帶薪和無薪休假及法定節假日。
2.4 加班工作時間計算
為了計算工資和福利,加班工作時間應根據已工作的精確小時和分鐘進行計算。
2.5 遲到情況的工作時間計算
計算工資和福利時,遲到扣款應根據工人遲到的精確小時和分鐘進行計算。
2.6 批文
影響工作時間或工人工資與福利的批文將不予接受,即使批文由地方主管部門或政府機構發布并獲得審批 (例如中國的綜合工時制度) 。
2.7 扣款
供應商或其代理不得扣除工人工資,除非適用法律法規規定 (例如稅款、社會保險) 或者供應商或其代理為工人提供服務。如果向工人提供服務需扣款,則工人應有權選擇不接受任何此類服務。不得將罰款、克扣工資或減免法定福利作為紀律懲處的手段。
2.8 押金
除非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否則禁止向工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如果法律要求繳納押金,供應商應確保提供押金收據給工人,且應盡可能快地將該押金全額返還給工人,返還時間不應遲于雇傭關系解除或者收取訂金原因消失后的 1 個月,以先發生者為準。
2.9 收費
供應商不得因工人有效履行其工作職責需要的任何物品而向工人收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 必須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
? 工作服 (未退還的工作服除外)
? 頭戴式耳麥和可更換泡沫軟墊保護套
不得因發放此類裝備而收取押金。供應商可以對未歸還的物品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費用。供應商必須在提供這些物品時向員工傳達這些要求。
工資、福利與合同
4 文件
供應商應保留工資、福利和合同相關的文件。
供應商應確保所有法律要求的工資單文件、日記賬和報告準備妥當、完整、準確和及時更新。
所有文件須應 Apple 要求隨時供其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