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
發布日期:2024-06-19 17:19:43 瀏覽次數:862
一、總則
-
為加強礦山井下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山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
本制度適用于礦山井下火工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和銷毀等環節的管理。
二、采購管理
-
火工品的采購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負責。
-
根據礦山生產計劃和實際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購計劃,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
采購的火工品必須從具有合法資質的生產廠家或供應商處購買,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三、運輸管理
-
火工品的運輸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
-
運輸車輛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護設備,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證書。
-
在運輸過程中,要保持車輛的平穩行駛,避免劇烈顛簸和碰撞。
四、儲存管理
-
設立專門的火工品儲存庫,儲存庫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
儲存庫應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制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
定期對儲存庫進行安全檢查,確保防火、防潮、防雷、防盜等設施完好有效。
五、使用管理
-
火工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爆破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
-
嚴格按照爆破設計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爆破作業,確保安全。
-
在使用火工品前,應對其進行質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銷毀管理
-
對過期、失效或不合格的火工品,應及時進行銷毀處理。
-
銷毀工作應由專業人員在定好的地點進行,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銷毀的規定。
-
銷毀過程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備查。
七、監督檢查
-
礦山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火工品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
對違反本制度的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八、附則
-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