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標撤三”申請的數量呈現出逐年攀升的趨勢,從2015年的2.9萬件,增長至2016年的4萬件,再到2017年的5.7萬件。在當前注冊商標難度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撤三”制度無疑為有效利用商標資源開辟了新途徑。然而,這也意味著商標權人即便成功獲取了商標權,也可能面臨“撤三”的挑戰,從而卷入商標權的爭奪戰。
一、解析“商標撤三”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若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這便是我們常說的“撤三”制度。其立法初衷在于清理閑置商標,將其重新納入公共資源,打擊惡意注冊行為,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并遏制通過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現象。
二、應對“撤三”挑戰的策略
一旦商標被提起“撤三”申請,商標局通常會向權利人發出《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為了保住商標權,權利人需積極應訴,并在收到通知后的兩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三年內,指ding商品或服務上有效商業使用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若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無效且無正當理由,商標局將依法撤銷該注冊商標。
值得注意的是,僅有轉讓、許可行為,或僅公布商標注冊信息、聲明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最gao人民法yuan明確指出,商標實際使用需具備真實的使用意圖和實際使用行為,象征性使用不足以維持商標權。此外,《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還排除了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商標注冊人的專用權聲明、未在公開商業領域使用以及僅作為贈品使用等情況作為商標使用的認定。
三、高效收集商標使用證據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商標使用證據應能證明商標在商業活動中被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有效的證據材料需滿足以下條件:清晰顯示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商標使用人(包括商標注冊人或經許可的他人)、商標使用日期(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并能證明商標在《商標法》效力范圍內的使用。
為了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權利人可從以下五個方面收集商標使用證據:商品包裝、說明書、介紹手冊等宣傳材料;銷售合同、fa piao、報關單據等交易文件;廣播、出版物等廣告宣傳資料;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提交證據時,需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事實,從而有效維護注冊商標權。商標局在審查使用證據時,將秉持嚴格標準,撤銷閑置商標,為有效利用商標資源掃清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