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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標準及辦理流程
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
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本區域內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商業貿易性為主的企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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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1、根據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提升企業形象;
3、是后期科技項目申報的基礎條件;
4、企業上市,批地,招投標都是加分項。
第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第二,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②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③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④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數的比例說明;
⑤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⑥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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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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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條件(一)
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 發[2008]172號)規定的范圍
.電子信息技術
.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航空航天技術
.新材料技術
.高技術服務業
.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資源與環境技術
.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形成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要求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
技術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 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 技術承包收入:包括技術項目設計、技術工程實施所獲得的收入;
3. 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方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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