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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足球場照明方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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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場燈光照明設計標準要求
1.光源選擇
1.1在建筑高度大于4米的體育館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無論在室外或室內金屬鹵化物燈均是體育照明彩電轉播宜優先考慮的最主要光源。
1.2 光源功率選擇關系到燈具和光源使用數量,同時對照明質量中的照度均勻度、眩光指數等參數造成影響。因此根據現場條件選擇光源功率能夠使照明方案獲得較高性價比,氣體燈光源功率作以下分類:1000W以上(不含1000W)為大功率;1000~400W為中功率;250W以下為小功率。光源功率應與比賽場地大小、安裝位置及高度相適宜。室外體育場宜采用大功率和中功率金屬鹵化物燈,室內體育館宜采用中功率金屬鹵化物燈。
1.3 各種不同功率的金屬鹵化物燈其發光效率為60~100Lm/W,顯色指數為65~90Ra,金屬鹵化物燈的色溫隨其種類和成分不同為3000~6000K。對于室外體育設施一般要求4000K或更高,尤其在黃昏時能與日光有較匹配。對于室內體育設施通常要求4500K或更高。
1.4燈具宜具有防眩光措施。
1.5用于體育館應使用壽命長的燈,金屬鹵化物燈使用壽命長,光源光衰慢;大功率LED通常使用壽命比較短,光衰快,長時間及頻繁使用不適宜。
1.6 金屬鹵化物燈不宜采用敞開式燈具。燈具外殼的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55,不便于維護或污染嚴重的場所在其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65。
2.燈桿要求
2.1 體育場四塔式或帶式照明方式,要選擇照明高桿作為燈具的承載體,可以采用同建筑物相結合的結構形式。
2.2 照明高桿應符合下一列規定:
燈桿高度大于20米時宜采用電動升降吊籃;
燈桿高度小于20米時宜采用爬梯,爬梯因有護身欄圈及休息平臺。
2.3 照明高桿應根據航行要求設置障礙照明。
3.室外體育場
a 室外體育場燈具宜采用下列布置方式:
兩側布置——燈具與燈桿或建筑馬道相結合,以連續光帶形式或簇狀集中形式布置在比賽場地兩側。
四角布置——燈具以集中形式與燈桿相結合,布置在比賽場地四角。
混合布置——兩側布置和四角布置相結合的布置方式。
足球場燈具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無電視轉播時宜采用場地兩側或場地四角布置方式。
1)采用場地兩側布置方式時,燈具有宜布置在球門中心點沿底線兩側10°的范圍內,燈桿底部與場地邊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米,燈具高度宜滿足燈具到場地中心線的垂直連線與場地平面之間的夾角ψ不宜小于25°(見下圖)
2)采用場地四角布置方式時,燈桿底部到場地邊線中點的連線與場地邊線之間的夾角不宜小于5°,且燈桿底部到底線中點的連線與底線之間的夾角不宜小于10°,燈具高度宜滿足燈拍中心到場地中心的連線與場地平面之間的夾角ψ不宜小于25°(見下圖)
b 有電視轉轉播時宜采用場地兩側,場地四角或混合布置方式。
1)采用場地兩側布置方式時,燈具不應布置在球門中心點沿底線兩側15度的范圍內(見下圖)
2)采用場地四角布置方式時,燈桿底部到場地邊線中點的連線與場地邊線之間的夾角不應小于5度,且燈桿底部到底線中點的連線與底線之間的夾角不應小于15度,燈具高度應滿足燈拍中心到場地中心的連線與場地平面之間的夾角ψ不應小于25度(見下圖)
燈具的最大仰角應小于65度,并且燈桿上的燈排應有15度傾斜角,以消除上下排燈具間的遮擋。(見下圖)
足球場燈宜以帶形布置在比賽場地邊線兩側,并應超出比賽場地區端線,燈具安裝高度應不小于12米。
足球場照明照度標準值查看附表A
參考資料: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J 50017 鋼結構設計規范
GB 50009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JT/T 312 升降式高桿照明裝置技術條件
附表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