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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著作權 著作權的意義 著作權內容
有作者認為我國非自然人作品權利歸屬存在立法缺陷:(1)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都存在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規定,但二者概念交叉,帶來司法認定的沖突。(2)法人作品的真正創作者不享有人身權。(3)法律關于職務作品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由作者享有,法人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的規定,在實踐中難以確定。如法人業務范圍如何界定,優先使用的財產權類型如何界定等。建議:取消法人擬制作者的概念,將法人作品分別歸入職務作品和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權由參加創作的自然人享有,并對該自然人著作人身權加以適當限制,以不妨礙法人單位行使著作財產權為必要;著作財產權歸屬由法人單位和完成創作的自然人通過合同約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法規定的14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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