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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標注冊免費咨詢 商標注冊資料 目前我國在以OEM方式出口產品的商標是否可能侵犯中國商標權問題上,國內法院出現了不同判例。某些法院認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費者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所以消費者是否混淆,是認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前提。OEM產品不在中國國內銷售,所以不存在侵犯中國商標權問題。
而另一些法院并不認為混淆是商標侵權的前提。中國的工商管理系統,中國的海關系統也統一持后一種觀點。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商標的基本功能,不只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保護消費者
商標法的功能、目的有以下學說。
1.有排他性權利(exclusive right)之說。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涉及生產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的禁令,不以主觀過錯為構成前提,采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標,無論是否有主觀過錯,都應當承擔停止侵權,這就是排他性權利的證明。
2.有防止混淆從而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學說。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涉及到生產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對其中的“相同侵權”(假冒行為),即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直接認定為侵權。對其中“近似侵權”(混淆行為),即在相同(近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相同)商標的,以判斷消費者是否產生混淆,來判斷是否構成近似侵權,這就是混淆理論的證明。
3.保護商譽之說。馳名商標侵權的構成,在美國認為與混淆無關:在完全不相同商品上使用馳名商標,消費者不可能產生混淆,但是對馳名商標構成淡化、污化的,仍屬商標侵權,就是保護商譽功能的證明。
商標法的作用,實際上是以上功能的集合,并非僅僅防止混淆,這樣一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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