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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沙田港口進口干果單證代理/開心果進口備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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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進口清關代理
一、受理
(一)受理機構:各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質檢總局。
(二)受理機構審查下列申請材料:
1.《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申請書》。
2.生產商和經銷商的營業執照。
3.食品標簽的樣張7套。標簽樣張必須是進出口及銷售時實際使用的完整的標簽樣張。
4.標簽中特別強調某一內容(如產品的配料為“純天然”或產品為“高鈣”、“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齡、榮譽證明(如皇家特級、銷售經久不衰、法定產區、珍藏版、**指定產品)等特征性指標的應提供有效說明材料。
5.進口食品標簽加審: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官方允許銷售的證明文件或原產地證明。
出口食品標簽加審:出口企業衛生許可證。
6.所有申請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所有外文內容均需翻譯成中文。
除食品標簽樣張以外的申請材料均為2份,受理機構和國家質檢總局各持1份。食品標簽樣張為7份,受理機構1份,國家質檢總局6份。
標簽上標注的文字、圖像、符號應該清晰,標簽樣張必須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標簽樣張要用于證書的制作,所以當標簽樣張大于A4紙或標簽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證書制作或實際包裝難以平面展示時應采用照片、掃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標簽上標明縮放比例。所提交的標簽樣張不得大于A4紙。
進口食品標簽需提供標簽原樣張的翻譯件2份,受理機構和國家質檢總局各1份。
當進口食品需要在原標簽上加貼中文標簽時,中文標簽應加貼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貼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標簽樣張提交。食品進口時,加貼的位置及內容必須與所審批合格的標簽相一致。加貼的中文標簽所覆蓋的原標簽外文內容不需再進行對應翻譯標注。
(三)告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或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申請材料補正告知單》(見附件1),1次告知申請人須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機構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標簽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1.決定受理
(1)受理機構編制填寫申請書編號,申請書編號由12位數字組成:前4位為受理局代碼,第5至8位為年月數字,第9-12位為流至水號,流水號每年重新編制。
(2)受理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機構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及《食品標簽審核檢測送樣通知單》(附件3),并制作審查記錄。
(3)申請人按《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受理決定書》上指定的賬號交納化妝品標簽審核費。申請人將銀行匯款憑證復印2份,1份復印件上注明開具發飄的抬頭、通信地址、郵編、聯系人及電話,并將該復印件交受理機構。發票將由總局標準法規中心開具并寄至申請人。另一份復印件留待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時用。
(4)申請人按《食品標簽審核檢測送樣通知單》指定的內容辦理相關事宜。
(5)申請人攜《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受理決定書》及審核費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領取行政許可決定。
2.決定不予受理
受理機構對不予受理的申請出具加蓋受理機構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
(五)上報。
1.上報材料按以下順序裝訂:
(1)食品標簽審核收費銀行匯款電匯憑證回單復印件。
(2)審查記錄。
(3)申請書。
(4)標簽樣張。
(5)其他材料。
2.申請材料的電子化處理:受理機構按國家局的電子化管理程序制作電子版本。
3.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及電子版本通過特快專遞送達國家質檢總局。
二、審核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規定,對申請材料、審查意見和檢測結果進行審核,在1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準予許可的制作《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不予許可的,制作《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不合格通知單》。(樣品檢測21個工作日不在此時間內)
國家質檢總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三、頒發證書或下發不合格通知單
(一)在7個工作日內將《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或《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不合格通知單》下發受理機構。受理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頒發上述單證。并要求申請人在領取證書或不合格通知單時填寫《進出口食品標簽單證領取收據》(見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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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發《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不合格通知單》后,該審核流程結束,如再提出申請,則進入一個新的申請、審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請材料,上繳相應審核費用,重新編制申請書編號,并在上報時將原《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不合格通知單》放在申請材料中銀行匯款單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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