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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運行維護分項資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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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資質評定條件
(一)具有信息系統集成四級以上資質,或取得運維分項四級資質的時間不少于一年。
(二)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不少于200萬元,或所有者權益合計不少于200萬元。
(三)從事運維服務業務的時間不少于2年。
(四)近三年的運維服務收入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五)財務狀況良好。
(六)近三年累計執行的運維項目總額不少于2000萬元。
(七)已建立IT服務管理體系,并能有效運行。
(八)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九)從事運維服務技術工作的人員人數不少于25人。
(十)經過登記的運維項目管理人員人數不少于3名。
第三章 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的聘用和登記
第十一條 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的聘用除應符合《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項目管理人員登記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信委〔2015〕1號)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運維項目經理應具有三年以上運維工作經歷。
(二)運維高級項目經理應具有五年以上運維工作經歷,且至少擔任過一個三年累計執行不少于300萬元的運維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 申請運維項目管理人員初始登記的人員,除應通過電子聯合會資質辦組織或認可的相應級別項目管理人員考試外,還應通過針對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的考試。
申請運維項目管理人員延續登記的人員,除應按要求完成登記周期內的項目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外,還應完成針對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四章 運維資質認定及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運維資質的申請與認定、證書管理及監督管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事項外,按《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字〔2015〕1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運維項目管理人員的聘用和登記、監督管理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事項外,按《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項目管理人員登記管理辦法(暫行)》(中電聯信委〔2015〕1號)相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