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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注冊個商標有哪些補助,有什么可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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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運用商標參與市場競爭,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東營市實際,該市將設立商標品牌發展專項資金,并列入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據了解,在東營市工商部門注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個體工商戶均可申請發展資金補助。對于共同申請的商標,共有商標的第一申請人須符合相關規定。同一集團公司或者企業法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視為同一申請人。
僅對新取得注冊商標給予補助注冊方式不同補助不同
據悉,發展資金僅對新取得注冊商標給予補助,對注冊商標續展、變更、轉讓等情形不給于補助。
據了解,取得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補助500元,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每件地理標志商標補助10萬元;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取得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指定1個國家補助2000元(在指定地區取得注冊商標的,按照指定地區的國家數量計算),每件商標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4萬元;通過單一國家(不含馬德里聯盟成員)注冊方式取得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每個國家補助2000元,每件商標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4萬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取得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補助1500元,每件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對于獲得發展資金補助的申請人,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申請人應在取得商標注冊證后1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發展資金補助應當在取得商標注冊證后1年內(以商標注冊證的核準時間為準)向東營市工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申請發展資金補助時,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東營市商標品牌發展專項資金補助申請表》一式四份(同時提交電子版)、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商標注冊證(有中文譯本的含其中文譯本)原件及復印件、商標權權屬保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對于自行申請注冊的,應當提交注冊核準機構的注冊費收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代理費收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據了解,發展資金補助實行日常受理、集中發放,申請人提交有關材料后,經東營市工商部門會同東營市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按規定進行發放。
東營市商標品牌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運用商標參與市場競爭,促進企業創新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商標品牌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列入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在我市工商部門注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個體工商戶均可申請發展資金補助。
對共同申請的商標,共有商標的第一申請人須符合前款規定。
同一集團公司或者企業法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視為同一申請人。
第二章使用范圍
第四條發展資金僅對新取得注冊商標給予補助,對注冊商標續展、變更、轉讓等情形不給予補助。
第五條取得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補助500元,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每件地理標志商標補助10萬元。
第六條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取得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每指定1個國家補助2000元(在指定地區取得注冊商標的,按照指定地區的國家數量計算),每件商標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4萬元。
第七條通過單一國家(不含馬德里聯盟成員)注冊方式取得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每個國家補助2000元,每件商標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4萬元。
第八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取得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商標補助1500元,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九條根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獲得發展資金補助的申請人,每年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發展資金補助應當在取得商標注冊證后1年內(以商標注冊證的核準時間為準)向市工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根據第五條規定申請發展資金補助,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東營市商標品牌發展專項資金補助申請表》一式四份(同時提交電子版)。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自行申請注冊的,應當提交注冊核準機構的注冊費收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代理費收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根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申請發展資金補助,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東營市商標品牌發展專項資金補助申請表》一式四份(同時提交電子版)。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有中文譯本的含其中文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自行申請注冊的,應當提交注冊地注冊核準機構的注冊費收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代理費收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商標權權屬保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當確保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四條發展資金補助實行日常受理、集中發放,申請人提交有關材料,經市工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按規定發放。
第四章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資金的管理監督,確保資金按規定使用。
第十六條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發展資金補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工商、財政等部門工作人員在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26日。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