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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錢?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想續訂勞動合同,要不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有些HR童鞋似乎對這個問題仍有點模糊,也有童鞋認為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下面我們做個簡單分析。代繳柳州公司社保,柳州社保代理,代買柳州企業五險一金。
一、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一般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意,這是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規則有些變化。
二、如果是國企,終止勞動合同還有一個特別規定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國有企業職工2001年10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001年10月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非國有企業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可不計發經濟補償金。
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續訂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考慮到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立法者認為有必要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所以,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四、如果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員工已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則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可能要支付2倍經濟補償。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全國絕大多數地區(上海除外)認為如果第二次合同到期時終止合同的決定權在勞動者而非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終止而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強行終止合同的,屬違fa行為,需按照經濟補償的2倍支付賠償金。
五、在特殊情況下,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需續延勞動合同,否則也需支付2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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