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3、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及時按合同約定足額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
4、通過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法律等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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