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不能要求勞動者到指定醫院就診,廣州社保代繳代買丨代繳廣州社保丨廣州社保代理公司
趙女士是某飲料公司員工。2016年3月入職該公司, 2016年7月,趙女士以懷孕需要保胎為由向單位提供了其所在社區醫院的
休假證明, 醫院建議休假1個月。公司批準了其休假申請。 此后,趙女士每隔一個月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一張病假單
, 直至其產假期滿。
2017年8月, 產假期滿后的趙女士繼續向單位提供休假證明,病假原因為: 產后抑郁傾向。 公司認為, 趙女士所在的
社區醫院并沒有相應的精神專科, 病假原因顯然是虛構的。 于是, 公司向趙女士發出書面通知, 要求其到單位指定的某
醫院 (設置精神專科) 就診, 不提供該醫院的病休證明又不到單位上班的, 將按照曠工處理。 但趙女士認為, 在哪就
醫是自己的權利, 拒絕到指定醫院檢查。
2017年10月,公司以趙女士連續曠工超過5天解除了勞動合同, 為此, 趙女士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該公司制度規定, 員工連續病休超過60天或者累計病休超過90天的, 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 (7家) 檢查,
員工未到指定醫院就診且不出勤的, 按曠工處理。
那么,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勞動者到指定醫院就診?
第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書及病假證明,這與目前的醫療保險體制完全吻合,這樣規定是合法的
。如果勞動者從非醫保定點醫院提供病假手續,單位有制度規定的,可以要求勞動者重新到定點醫院檢查。
第二,在保證病假工資符合法律底線標準的情況下,對未到醫保定點醫院就醫的職工實施待遇限制。 比如,單位可
以規定:在醫保定點醫院就診的,病假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未到醫保定點醫院就診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的80%發放。
第三, 勞動者連續或累計休病假達到一定期限時,書面通知勞動者到指定醫院檢查,且用人單位同意承擔由此增
加的勞動者交通成本或醫療費用。
第四,用人單位指定的醫院能夠基本滿足勞動者不同層次的就醫需求,并且勞動者事先也以書面方式表示同意到指定醫
院就醫的,勞動者應遵守約定。
本案中,公司對趙女士的病假條產生質疑,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單位指定醫院就診并未增加趙女士的就醫難度,或者
單位愿意承擔由此增加的交通費用的話,趙女士應當服從單位的安排。趙女士如置單位的合理要求于不顧,單位可以按照制
度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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