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條炒的很火熱的新聞,我們熟悉的麥當勞叔叔,悄悄改名了。
麥當勞(中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2日正式更名為金拱門(中國)有限公司,其各地分公司也正陸續更名。
那么問題來了!
麥當勞(中國)換了大boss,又換了公司名字,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也應協商一致變更呢?
如果一方不同意變更,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
如果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呢?
駿伯人力集團的HR專家告訴你
關注一:用人單位變更名稱不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
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上述情況發生變化,不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影響用人單位單獨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
所以,當“麥當勞”改名“金拱門”后,職員工與麥當勞公司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員工在原麥當勞公司的工作年限由變更后的金拱門公司承繼,員工的相關權利不受影響。
但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使用新名稱,不得再繼續使用麥當勞公司這個名稱:
1.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需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2.公司名稱變更后招用新員工。
關注二:用人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不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都是代表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
同即依然有效。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354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
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即使原麥當勞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與勞
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務行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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