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后提前上班 ,停工留薪工資和上班工資同時兼得?真相是...
受了工傷沒法繼續(xù)上班咋辦?幸好有工傷保險保障自身的權益,可以申請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可以專心休養(yǎng)。
但是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提早上班,停工留薪的工資和上班工資可以同時拿嗎?今期案例的李某就遇到這種情況。
李某于2008年11月1日入職A公司從事倉管工作,A公司有為他參加社會保險。2012年1月26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和確定停工留薪期為4個月(即從2012年1月26日至2012年5月25日)。李某工傷前的工資標準為2500元/月。停工留薪期尚沒結束,李某在2012年3月1日就回A公司上班。A公司在2012年4月16日、2012年5月15日、2012年6月15日分別向李某發(fā)放了工資1014元、1349元、1349元。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支付4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合共10000元。
停工留薪期尚沒結束就回公司上班,能同時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和正常上班工資嗎?
若不能同時享受,單位應按哪種標準發(fā)放李某的工資?
停工留薪期內(nèi)上班后的工資比原來的低,合理嗎?
案件評析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勞動者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前提是因工傷或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休息。若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已回單位上班,這說明勞動者已經(jīng)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條件。但李某因受工傷導致其工作能力受限的,公司往往會安排勞動者從事較輕的工作或勞動者只能從事較輕的工作,從而使其工資無法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原工資福利待遇”。若因勞動者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回單位工作反而使其無法享受到法律規(guī)定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是不合理的。
裁判結果
實際工作的工資與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可兼得,兩者應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支付原則。故李某在A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正常上班工資3712元后要求A公司再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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