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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電磁兼容性)的全稱是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 其定義為“設備和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環境中任何事物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 該定義包含兩個方面的意思,首先,該設備應能在一定的電磁環境下正常工作, 即該設備應具備一定的電磁抗擾度(EMS); 其次,該設備自身產生的電磁騷擾不能對其他電子產品產生過大的影響,即電磁騷擾(EMI)。為了規范歐盟各成員國對電器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管理,是歐盟各成員國關于電磁兼容的法規協調一致,89/336/EEC電磁兼容指令于1989年5月1日頒布,1996年1月1日開始強制性實施, 現行的指令為2004/108/EC。2014年4月18日歐盟EMC指令統一更新為2014/30/EU ,舊的EMC指令2004/108/EC將于2016年4月20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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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兼容指令CE認證核心要求:
電磁兼容指令CE認證要求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及裝有電氣、電子元件的設備所產生的電磁波發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值,以免干擾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同時還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抗干擾能力,以使產品在正常條件下能正常運行(亦即,能抵抗由其他設備所發射出的、低于工業標準所允許的限值的電磁波干擾。)
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產品范圍:
1.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涉及的產品
家用電器及家用電子設備; 家用無線電和電視接收機;
工業制造設備; 工業制造設備;
移動無線電設備; 移動無線電通訊和商用無線電話設備;
醫療和科學器材; 信息技術設備;
電信網絡和器材; 照明設備和熒光燈;
航空和航海無線電器材; 電化教學設備。
2.電磁兼容CE認證EMC指令不涉及的產品
1)不具有直接功能的部件:
a)電氣電子電路中電氣電子構成形式部分:
電阻、電容、線圈;
電子管、晶體管、半導體閘流管、三端雙向可控硅開關元件等;
集成電路。
b)電纜和電纜附件。
c)繼電器。
d)插頭、插座、接線板等。
e)發光二極管、液晶顯示器等。
f)簡易機械自動調溫器。
2)具有直接功能的類似部件:
a)計算機系統的插件程序卡、微處理器卡、中央處理單元卡/主板、電子郵件卡、通訊卡等;
b)可編程邏輯管理器;
c)電梯控制器;
d)電機(除感應電機外);
e)計算機磁盤驅動器;
f)自控設備電源(PSU);
g)電子溫控器。
電磁兼容CE認證中EMI和EMS的異同:
1.EMC 包括EMI(interference)和EMS(susceptibility),也就是電磁干擾和電磁抗干擾。
2.EMI,電磁干擾度,描述一產品對其他產品的電磁輻射干擾程度,是否會影響其周圍環境或同一電氣環境內的其它電子或電氣產品的正常工作;EMI又包括傳導干擾CE(conduction
emission)和輻射干擾RE(radiation emission)以及諧波harmonic。
3.EMS,電磁抗干擾度,描述一電子或電氣產品是否會受其周圍環境或同一電氣環境內其它電子或電氣產品的干擾而影響其自身的正常工作。
EMS又包括靜電抗干擾ESD,射頻抗擾度EFT,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浪涌抗擾度,電壓暫降抗擾度Dip,等等相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