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空運輸領域,由于鋰電池的材料特性可能引起飛行安全事故的發生,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以及各國航空監管機構針對鋰電池及含鋰電池的電子電器貨物在航空運輸時都有非常嚴格的要求,不僅要遵守鋰電池航空運輸法規,鋰電池交付航空運輸前也必須要通過UN38.3認證。
一、
鋰電池航空運輸法規
鋰電池貨物航空運輸主要依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國際民航組織(ICAO)《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局《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
其中《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是通過引用《危險品規則》而形成的供國內運營人參考的操作規范。IATA 《危險品規則》 是在ICAO《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基礎上,增加了附加要求和對部分細節作出補充,《危險品規則》是國際航協為向托運人和所有商業航空運營人安全地空運具有危險性的物質和制品提供各種程序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每年更新一次,新版本于每年的1月1號生效,2017年更新至第58版本。
電池UN38.3認證
二、
UN38.3認證
鋰電池交付航空運輸前需要通過UN38.3認證,即聯合國(UN)《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第38.3小節(簡稱UN38.3)測試。
出具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需要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1、出具符合性測試報告。
2、根據鋰電池貨物的包裝方式,按照IATA《危險品規則》相應的包裝說明PI965-970對鋰電池貨物包裝規格進行鑒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IATA《危險品規則》每年更新一次版本,所以鋰電池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都是當年有效。如果廠商鋰電池貨物第二年還需繼續交付空運,鋰電池貨物包裝應根據新版本IATA《危險品規則》重新鑒定并出具航空運輸條件鑒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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