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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冷凝工藝油氣回收裝置
應用領域:此裝置采用活性炭變溫吸附技術,其處理效率極高,但受到其處理的油氣組分的影響,多用于化學品的油氣回收。特別適用于排放標準要求嚴格、用其他回收方法難以達到要求的油氣回收場合,如:各類化學品儲罐區大小“呼吸氣”、化學品裝卸車、船等場合的油氣回收。
技術原理
此技術以活性炭纖維(顆粒)為吸附劑,油氣先通過冷卻器進行降溫,然后進入活性炭纖維(顆粒)吸附箱,油氣組分吸附在吸附劑表面,然后再經過變溫脫附,富集的油氣用飽和蒸汽脫附出來,進入冷凝器。液態化學品進入儲罐,凈化后的尾氣經排氣管排放。
系統結構
本系統包括:吸附系統、變溫脫附系統、回收系統、冷凝系統、自控系統。
裝置特點及優勢
1、活性炭纖維(顆粒)裝填量少,大幅度降低了尾氣凈化回收裝置的造價
2、高品質、高效率地回收尾氣中的有機物
3、適用范圍比較廣
4、裝置緊湊,結構巧妙,氣阻小,占地少,運轉能耗低
5、全自動運行,操作簡單,便于維修,運轉安全
6、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顯著,投資回收期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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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燒點區域,關鍵省市將激增,高速增長的地區,分別為前五,海南,上海,北京,重慶,廣西2015年計劃的規模治療2010年的6 - 9倍。從投資預算,預算投資2636億元,五年生活處理設施包括焚燒發電項目總投資將超過1000億元。省級投資分布、廣東、山東、北京處理設施在前三名,分別為271,198,146億元。另外,焚燒設備的總需求市場在未來五年500億元,產生收入在未來10年的平均年增長率預計將達到18%,從34億元到2010年的2020美元,189億元。從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簽署了一份新合同60多個電力項目,合并后的處理規模68650噸\\ \/日,總投資323億元。投資規模焚燒行業在2013年和2013年,分別為150億元,194億元,每年40.6%的投資。預計到2015年底,發電工程處理規模將達到264000噸\/天。焚燒煙氣設備行業,與此同時,將引領我們進入一個新時期,據估計該行業100億元,總市場規模在2014年和2015年,煙氣設備銷售規模將達到峰值,分別為18.5億元和18.9億元,未來三年復合增長率為33.2%。風力農場的時候基本上是形象工程、火電只有3美分每瓦,一個或兩個1度的風能誰會買?所以你必須降低價格,設備的定位,和規模是本地化,稀釋成本是很重要的。早期開發的風機制造商主要從引進外國技術,購買圖紙和專利,消化和吸收。華銳風電等1.5 mw模型是引進德國技術,從那時起,華銳風電和獨立研發出3兆瓦,5 mw和6兆瓦的模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出口條件。需要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車未來仍將存在很長一段時間。11月3日,13日的建立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的建議》,新能源汽車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定位,工業化水平的要求。許多專家說,根據目前的增長速度,新能源汽車的銷量將超過200000輛。因此,PPP模式的使用將倒逼機制的政府職能轉變,推動相關系統不斷提高的同時,其中,特許經營的法律定位和法律屬性的討論最值得關注。有些人認為特許經營法律應當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政府部門不僅是甲方合同,也有行政監督的責任,人們傾向于認為PPP更側重于民商事法律關系中,政府和社會資本是平等的合同主體,民商事法律糾紛,合同法調整按照仲裁。很多觀點沒有明確,肯定會讓缺乏明確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并影響PPP模式。從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共簽訂了發電項目新合同60多個,處理規模總和達到68,650噸/日,投資總金額323億元。預計焚燒行業2013年、2014年投資規模分別為150億元、194億元,年投資復合高達40.6%。預計至2015年底,發電項目處理規模將達到26.4萬噸/日。與此同時,焚燒煙氣治理設備行業將迎來期,據估算該行業市場總規模達到100億元,2014、2015年煙氣治理設備銷售規模將達到高峰,分別為18.5億元和18.9億元,未來三年行業復合增速33.2%。當時的那些風電場基本上都成了形象工程,火電每度才3毛錢,一兩1度的風電誰會買呢?所以必須要把價格拉下來,而設備的國產化,并且是規模性的國產化,是攤薄成本的重要。在發展初期,的風機廠商主要是從國外引進技術,購買圖紙和專利,再消化吸收。例如華銳的1.5兆瓦機型是引進自德國的技術,此后,華銳又自主研發出了3兆瓦、5兆瓦及6兆瓦的機型,這些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具備出口條件。值得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車的利好未來仍將長期存在。在11月3日《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確定新能源汽車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定位,要求電動汽車產業化水平。不少專家表示,按目前的增速來看,今年新能源汽車的銷量將突破20萬輛。因而,使用PPP模式會倒逼政府職能轉變,同時推進相關制度體系不斷完善,其中,特許經營法的定位和法律屬性的討論最值得關注。有人認為特許經營法應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政府部門既是合同的甲方,還負有行政監管的責任,還有人傾向認為PPP更側重于民商法律關系,政府和社會資本是平等的合同主體,雙方的爭議應通過民商法律、按照合同法來調節仲裁。諸多看法若無定論,勢必讓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缺乏清晰界定,進而影響PPP模式的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