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實際報關業務中,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和“發貨單位”這兩欄所填報的名稱和十位號通常是一樣的。也有不一樣的時候,經營單位是一個公司,發貨單位又是另一家公司。
當經營單位和發貨單位不一致時,就要提供經營單位和發貨單位的《委托代理協議》,即發貨單位委托經營單位對外簽訂外貿合同并以經營單位的名義進行報關,此種情況通常稱為“雙抬頭”。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0號(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新版報關單已將原“經營單位”改為“收發貨人”,將原“收貨單位”改為“消費使用單位”(進口時),將原“發貨單位”修改為“生產銷售單位”(出口時)。
即對于出口業務,出口報關單的抬頭有兩個,收發貨人(第一個)及生產銷售單位(第二個)。其中:
1、“收發貨人”填報在海關注冊的對外簽訂并執行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編碼;
2、“生產銷售單位”填報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包括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委托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注意,生產銷售單位分為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生產單位通常指工廠,銷售單位通常指外貿公司或進出口公司。
對于代理出口的業務,若A公司出口且是自營出口,則收發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都為A公司;若A公司委托代理企業B代理出口,則收發貨人為B公司,生產銷售單位為A公司。
對于進口業務,進口報關單的抬頭有兩個,收發貨人(第一個)及消費使用單位(第二個)。其中:
1、“收發貨人”填報在海關注冊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編碼;
2、“消費使用單位”填報進口貨物在境內最終消費或使用單位的名稱。
對于代理進口的業務,若A公司進口且是自營進口,則收發貨人和消費使用單位都為A公司;若A公司委托代理企業B代理進口,則收發貨人為B公司,消費使用單位為A公司。
綜上所述,在自營模式下收發貨人與生產銷售單位或消費使用單位,為同一公司;在代理模式下,收發貨人為代理方的公司名稱,生產銷售單位/消費使用單位則是委托方的公司名稱。
***本公司經營:代理拖車報關 代理退稅 買單報關 代理付匯 TNT快遞 代做企業海關年報 代做海關數據(需要進出口海關數據,我們可以幫您操作)代做全國單證資料 代做產地證
聯系人:李生
電話:176 2039 3760
微信:151 0383 9745
Q Q: 300 417 1304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更具體的內容,可以“拓普供應鏈”官網查詢更多內容,對于以上資訊還有什么不懂的,請到拓普供應鏈微信公眾號提出疑問,拓普供應鏈,專業進出口代理,出口報關,出口退稅具備十分豐富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