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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首次注意到電氣、電子設備中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重金屬是2000年荷蘭在一批市場銷售的電纜中發(fā)現(xiàn)鎘。事實上,電氣電子產品在生產中目前大量使用的焊錫、包裝箱印刷的油墨都含有鉛等有害重金屬。
隨后,歐盟議會于2002年頒發(fā)的2002/95/EC號決議關于《限制在電氣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的簡稱。RoHS指令(2002/95/EC)規(guī)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新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產品不得含有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6+),多溴聯(lián)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種有害物質。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產品范圍,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y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jiān)控設備;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DIBP、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3.CE標志要求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4.過渡期規(guī)定,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