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基金管理公司轉讓基金公司轉讓
基金管理公司轉讓
基金公司轉讓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 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
本(實際 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其它金融公司轉讓:
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資本管理/資本控股/資本投資/理財顧問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金控信息服務公司/
金融信息服務公司/金融服務外包公司/商業保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