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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正在緊張的開展中,很多企業正在為準備材料做積極的準備。下面針對該項目具體的申報信息給企業做個普及。另外,該項目的申報截止時間為2018年10月31日。具體時間是這樣:省科技廳受理各市科技局報送的2018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10月31日。企業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以地方通知為準。企業若在準備工作中遇到任何問題都可咨詢安徽臥濤,歡迎致電咨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中服務貿易類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財稅〔2017〕79號)第一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1。
(四)服務貿易類:包括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以及中醫藥醫療服務,具體適用范圍見附件2。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行政轄區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服務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六條 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進行。具體申報事宜由省科技廳與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磋商后,另行發布申報通知。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 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報《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將紙質《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及相關佐證材料報送所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會同商務局、財政局、稅務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初審合格后,報送省科技廳。
省科技廳會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通過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上述五部門聯合發文認定,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并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
第八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和證書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第九條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承擔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應組織復核,如確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一條 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認定機構: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科高〔2018〕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節選自財稅〔2017〕79號)
2.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節選自財稅〔2018〕44號)
附件1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
(一)軟件研發及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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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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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研發及開發服務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業、零售、服務、能源、物流、交通、媒體、電信、公共事業和醫療衛生等部門和企業,為用戶的運營/生產/供應鏈/客戶關系/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計算機輔助設計/工程等業務進行軟件開發,包括定制軟件開發,嵌入式軟件、套裝軟件開發,系統軟件開發、軟件測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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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技術服務 |
軟件咨詢、維護、培訓、測試等技術性服務。 |
(二)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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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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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設計 |
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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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平臺 |
為軟件、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的開發運用提供測試平臺。 |
(三)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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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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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統運營和維護服務 |
客戶內部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服務;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統、遠程維護等信息系統應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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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IT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通訊服務等基礎信息技術服務。 |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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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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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流程設計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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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后臺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審計與稅務管理、金融支付服務、醫療數據及其他內部管理業務的數據分析、數據挖掘、數據管理、數據使用的服務;承接客戶專業數據處理、分析和整合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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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運營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為企業經營、銷售、產品售后服務提供的應用客戶分析、數據庫管理等服務。主要包括金融服務業務、政務與教育業務、制造業務和生命科學、零售和批發與運輸業務、衛生保健業務、通訊與公共事業業務、呼叫中心、電子商務平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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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 |
為客戶企業提供采購、物流的整體方案設計及數據庫服務。 |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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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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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研究、醫藥和生物技術研發和測試、產品技術研發、工業設計、分析學和數據挖掘、動漫及網游設計研發、教育課件研發、工程設計等領域。 |
附件2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
更多信息請咨詢 0551-65300044 或 18755150022(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