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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高新技術企業及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部分)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與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較明顯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稅法相比較,在促進科技創新上的政策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的執行范圍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僅限于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新法將該項優惠政策擴大到全國范圍,以促進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均可享受15%優惠稅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三是技術轉讓所得稅起征點明顯提高。舊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新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新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要具備哪些條件?
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第172號)已出臺,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收入小于5000萬元研發費不低于6%,收入5000-20000萬元研發費不低于4%,收入20000萬元以上不低于3%。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的其他指標,如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業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兩免三減半過渡優惠政策的同時可否同時申請所得稅15%低稅率的政策優惠?
不可以。根據財稅[2009]69號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7]39號)第三條所述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因此,企業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五、目前軟件企業有哪些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稅款,用于企業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我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