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二)企業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程序提出申請。軍隊所屬企業可由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部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申請。
(三)企業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布有關審批程序。
(四)企業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布有關審批程序。
(五)企業首 次申請或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其資質按照最 低等級資質核定。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申請資質數量不受限制。
(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核查其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依據。
(七)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
(八)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公布企業資質許可結果。
(九)資質許可機關對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保存5年。
(十)《標準》中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包含的建筑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設備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工程內容,可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情況,批準相應的資質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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