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管理的準則
3.1受認證公司需保證審核員可以從事以下事項:
3.1a對所有交付給某特定單位原料的源頭、來源、性質、數量以及使用情況進行追蹤;
3.1b對所有離開某特定單位的產品的源頭、來源、性質、數量以及目的地進行追蹤;
3.1c對所有內部廢料的源頭、來源、性質、數量以及目的地進行追蹤;
3.1d對于備產的GRS材料的來源、性質、數量、添加劑,用于制造的物質和成分進行檢查。包括對源自認證和非認證來源的材料的比率的計算,對消費前廢料和消費后廢料的比率以及采購的數量和在受認證公司自己的資源數量比率的計算。
3.2該受認證公司必須對收到和交付的所有產品的性質、數量、來源和/或目的地(包括相關買家的名稱和地址以及交貨的日期)進行存檔。
3.3.該受認證公司必須保存在裝運時簽發的GRS聲明文件,或這些GRS聲明文件的副本。對于生產廠家,則包括聲明文件以及任何適用的交易證書。
3.4.該受認證公司必須能進行總量平衡計算并存檔(標準5中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