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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空氣凈化活性炭國家標準
標準是對于城市供水和工業用水處理中用作吸附劑的太或限制活性炭的規則。(限制活性炭指具有均勻圓狀或均勻丸狀的一種粒狀活性炭)
1、 水分
按包裝容器內所裝的粒狀活性炭分量,或按供應者散裝運送時所走運的粒狀尖性炭分量核算,水分不得超越8%。
因為供應者難以操控的環境條件,散裝運送中也許增大活性炭的水分,答應超越8% 。
2、 表觀密度 不得小于0.36g/ cm3 ,煙煤活性炭回流和排液后的密度(磅)按表觀密度乘以62.43x0.85核算。
3、 粒度分布 留在最大號篩上的粒狀活性炭不得大于15%,經過最小號篩的粒狀活性炭不得大于5%。粒度規模可由收購者另行規則。
4、 有效粒度 必須在收購者規則的規模內。粒狀活性炭通常為0.35~1.5mm 。(限制活性炭不適用)
5、 均一系數
均一系數是糾正好能使過濾資料的代表性樣品的60%經過的篩孔巨細除以正好運用同一樣品的10%經過篩孔巨細的比值。
收購者如無另行規則,粒狀活性炭在濾器內回流和排液后,均一系數不大于2.1。(限制活性炭不適用)
6、 耐磨強度 用攪拌法或按球盤法作磨損實驗測定,粒狀活性炭的均勻粒度堅持率不得小于70% 。
7、 表面積
用氮BET辦法測定,粒狀活性炭表面積不得小于500m2 /g。
8、 孔隙容積
用gong置換和氦置換組合法測定,粒狀活性炭總孔容積不得小于0.80 cm3 /g。
9、 水溶性灰分 用水獲取辦法測定,水溶性灰分不得超越4% 。
10、 碘值 作ASTM 4607辦法測定,粒狀活性炭的碘性不得小于500mg/g。
11、 通常雜質
不該富含對經活性炭處理水的運用者的健康發生有毒有害影響的雜質。
12、 特別雜質
不該富含超越<<水的化學物質藥典>>規則的極限規模的特別雜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