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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存在多種情形,不同情形下,責任主體不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也就不盡相同。
公司因合并注銷的,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公司因分立注銷的,公司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發生這樣的情況,相對來說對債權的影響小一些,債權人有權在債務人公司合并前,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如果不是上述原因注銷的呢?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經過清算,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沒有按照規定向債權人通知和進行公告的,清算組將需要對債權人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沒有經過清算就注銷的,那么,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需要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