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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施工總包特級資質的企業申請指標。取消《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中關于國家級工法、專利、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等考核指標要求。對于申請施工總 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不再考核上述指標。此項調整旨在簡化施工總包特級資質的企業申請指標,即對已獲獎項的考核指標大幅放寬,尤其直接規定取消較為徹底。考慮到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的核心在資產、資金、人員,而獲獎項不在此列,就容易理解了。
取消合同金額硬門檻,促進市場競爭。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此項調整可謂《資質通知》的核心,合同金額硬門檻的取消,將鼓勵優質建筑業企業參與更廣泛的市場競爭。從規范建筑業角度來說,各個資質等級已經從技術角度對于企業承接工程范圍進行了規范,設置合同金額限制顯然的反市場的,而放開此等限制,實際上只是行政權力的合理歸位。
總體來說,《資質通知》的發布對于建筑行業以及建筑企業是利好消息,主要影響如下:
(一)改換證審查為簡單換證,換證中取消對于資產、人員的實質審查,給建筑企業換證減負,過渡期內建筑企業的資質將不會因為不符合新的資質標準和資質規定而喪失。取消對企業資產的考核,對于集體企業是大利好,因為很多集體企業固定資產無法評估,且無法像股份制企業那樣增資。取消主要人員考核,僅僅一個總承包三級企業至少可以省下一二十萬的社保費用, 企業可以不要像前期那樣急切找高價證書掛靠了。但是,《資質通知》還規定“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動態核查。”前述動態核查即為年審,在年審中要求各省建設主管部門嚴格審核資產、人員可能性較大。另外,可以預見接下來建筑企業與建造師之間的掛靠糾紛將進入高發階段。
(二)取消總承包一級、特級企業合同金額門檻限制,取消特級資質企業申請中對于國家級工法、獲獎項等指標的要求,對于此類企業是重大利好。正如筆者在上文提到的,合同金額的限制本來就是行政權力對市場的不合理干預,取消后市場將恢復本來面目。
(三)取消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中對于既有人員和資產的生產和以及5個類別的上限限制,實際上是鼓勵建筑企業做大做強,也是對企業的減負。
建筑企業資質申報重點注意事項
一、不能認定為企業業績的工程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規定:
1.單位工程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能作為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業績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條規定:配套工程是指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3.超過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例如,申報年度為2015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4.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注: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