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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產假后還能否享受年休假?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可以領取的相關待遇有哪些?你需要知道!
1:王女士是某企業職工,今年初生育第二胎,產假期滿后,按時回到企業上班。近日,王女士發現她今年還有10天年休假未休,向所在企業提出休年假申請。企業認為王女士已經休了產假,且產假天數遠遠大于年休假天數,不同意她再休年休假了。王女士電話咨詢,她今年還可不可以享受年休假?
答:王女士可以再休年休假。產假是職工依法享有的法定休假待遇;年休假是職工工作滿一定時間后享有的法定休假權利。根據相關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產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所以,產假和年休假之間并不沖突。王女士可以再享受年休假,但必須與企業協商統籌安排年休假的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2:家里的老人是一名退休人員,因病去世了。請問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可領取的相關待遇有哪些呢?
答: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可以領取的相關待遇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第一是喪葬補助金,按2000元的標準發放;
第二是15個月的一次性救濟金,按照退休人員死亡前最后一個月的養老待遇標準發放;
第三退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但是要扣除已發放的養老金部分。這些費用都是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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