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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須經市級以上醫(yī)院出具證明,否則按曠工處理的規(guī)定是否有效?
馬春花于2014年4月14日入職河源某建筑咨詢公司,擔任建筑師,雙方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4月14日。
2018年2月11日,河源某中醫(yī)院向馬春花開具處方箋及診斷證明:診斷氣血不足,肝郁氣滯,月經過多,貧血等,建議馬春花于2018年1月3日至15日及2018年2月11日至13日休息。馬春花持上述診斷證明向公司請病休假。
2018年2月13日,公司作出關于不予批準病假的通知,由于請假流程及提供的單據不符合公司假務制度的規(guī)定,領導不予批準:
綜上,經公司研究決定,與你立即解除勞動關系且無任何經濟補償和賠償。
一審法源: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病休假必須由市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處理,該規(guī)定限制或剝奪了勞動者所享有的自由選擇就醫(yī)及休息的法定權利
故公司以馬春花的病休假證明并非市級醫(y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進而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當。
公司上訴:我們有證據證明這個醫(yī)生不經檢查、按照患者要求隨意開具虛假診斷證明
二審判決:公司這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判得正確,公司屬違法解除
本院認為:正如一審判決所言,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故人民法源需對勞動規(guī)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
故公司以馬春花的病休假證明并非市級醫(yī)院的病情診斷證明為由,在未及時調查馬春花就醫(yī)真實情況時,即不批準其請病假,進而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屬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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