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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四望或受傷真的不能認定工傷?
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工傷認定的排除事由,其目的是職工利用工作機會實施故意煩樶、自慚或紫砂、醉酒或細讀等所導致的傷亡,因其具有主觀故意性、與工作不具有必須聯系等性質,不得認定為工傷,被排除在工傷保險保障范圍之外,其后果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綜合前面分析,職工因醉酒而受到傷害的,在認定工傷時應綜合考量各種因素,而非單一地以是否“醉酒”為唯一標準。
其一,應傾斜保護職工工傷認定的權利,保護職工因工受傷時得到應有的救治和補償?!豆kU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意料救治和經濟補償……”可見,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意料救治權與經濟補償權,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之一。職工因“醉酒”而導致受傷,首先要看其是否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職工為了用人單位利益而醉酒導致傷亡的,其權利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其二,適用“醉酒排除事由”時應考慮職工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性和是否其本人意愿醉酒。事發當天,文某受酒店總經理安排,與其一起宴請酒店客戶,屬正常工作應酬,應認定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文某為工傷。筆者認為,文某喝酒是應總經理的安排,并不是他個人想喝,也不是他私人請客,更不是他想不喝就能不喝,其喝酒不具有主觀故意性,更非其本人意愿,因此,不應被排除在工傷認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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