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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要提前30日通知員工嗎?
一、勞動合同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律上不同含義,兩者不能混用。根據《勞動合同法》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以下情況屬于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間屆滿;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源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的提前通知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從上述法條看,提前通知義務或者代通知金適用于“解除勞動合同”,而非“終止勞動合同”。
從實際案例看:勞動合同終止時,除北京市與黑龍江省外,用人單位無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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