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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貿易是國際化貿易合作的一個新的增長點。近年來,租賃貿易逐漸成為國際化貿易合作的一個新的增長點。海關對租賃貨物的監管依租賃期不同分為兩種形式:租賃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進出口貨物,其監管方式為租賃貿易(1523)、租賃征稅(9800);租賃期不滿一年的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1500)。但不包括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及辦公用品、用于加工裝配的租賃進口的機器設備、用于補償貿易租借進口的貨物、租賃期滿復運進出口的貨物。
進口租賃貿易貨物申報、征稅 租賃貨物進口時,企業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進口并按租金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稅款。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接受海關監管。 租賃期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進口貨物,應同時申報兩份報關單,監管方式分別為“租賃貿易”、“租賃征稅”。其中監管方式為“租賃貿易”的報關單應向海關提供貨物稅款擔保,監管方式為“租賃征稅”的報關單對租金進行征稅。 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口貨物,只申報一份報關單,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企業憑貨物稅款擔保辦理租金征稅手續。一次X支付租金的,企業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稅款;分支付租金的,企業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期應當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相應稅款,以后分支付租金時,企業應在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前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按照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征收相應稅款,并自第16日起按日加收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進口租賃貿易貨物退運、留購、續租通關 企業應當在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將租賃進口貨物復運出境。需留購、續租的,企業應在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海關對留購的租賃進口貨物,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留購的相關手續之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企業超期向海關申報辦理留購貨物的相關手續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租期屆滿后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企業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續租合同辦理租賃納稅手續。企業超期向海關申報辦理續租貨物的相關手續的,海關除按照有關規定征收續租貨物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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