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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集體合同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員工兩倍工資?
2017年9月4日,姬某入職某外貿公司時,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時公司領導對姬某說,公司已經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他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社會保險等按集體合同執行。
最近,該公司因經營方向調整,決定解雇一些員工,其中包括姬某。姬某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集體合同,是指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一是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為單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當事人為勞動者團體和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所在行業協會。
二是目的不同。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確立勞動關系;訂立集體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確立勞動關系設定具體標準,即在其效力范圍內規范勞動關系。
三是內容不同。
四是效力不同。
此外,二者在簽訂程序和適用范圍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更重要的是,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對于簽訂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要求剛性程度不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可見,訂立勞動合同是強制性規范,不能以已訂立了集體合同就排除適用。
本案中,該公司與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不能免除其與姬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因此,公司應當向姬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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