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具體內容
符合《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居民企業。
二、材料報送
企業須及時向轄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德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及證明材料(格式見附件1)。研發費用及高新產品收入輔助賬模板見附件2。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將審查后的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及PDF電子版和推薦匯總表(格式見附件3)一式一份及電子版集中報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作用編輯
1、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2、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說明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
3、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
4、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三、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要對轄區內科技型企業進行認真梳理、深入挖掘,對具備申報條件的企業實現應報盡報,對申報企業要逐一實地核查,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已參加2018年度省認定高企申報、但未通過認定的企業可以繼續申報德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由科技部門在推薦匯總表中予以標注,不需要提交申報材料。
政策咨詢:市科技局高新科;聯系電話:2686108。
電子郵箱:dkgxb@163.com
附件1:德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及證明材料
附件2:研發費用輔助賬和高新技術產品收入輔助賬模板
附件3:2018年度德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推薦匯總表
德州市科學技術局
2018年11月5日
德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大力培育新動能,促進傳統產業提質增效、新興產業快速壯大,做好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前期培育,參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德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現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德州市轄區內注冊且尚未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德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科技局負責德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縣(市、區)科技局,負責本轄區內企業申請德州市高新技術認定材料的審核和推薦;負責對認定企業監督核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第五條德州市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Ⅰ類知識產權1項(含)以上;或近三年獲得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Ⅱ類知識產權3項(含)以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現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持續開展創新活動,年度立項2項(含)以上;
(五)企業上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年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六)企業上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50%以上;
(七)企業與高校院所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近三年內轉移轉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2項(含)以上;
(八)企業建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的科技創新中心,有效開展科技合作、成果轉化、人才引進、組織培訓、科技統計等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