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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多少合適
約定試用期,前提要遵守發律,不能老板說多少就是多少,不然很容易惹來麻煩。
有一些公司,給員工簽的是1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卻規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一些職場小白,沒有當回事,其實公司的這種做發是屬違發約定試用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發》帝十九條:公司與勞動者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發》對試用期約定期限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發》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的三點注意事項
關于試用期,還有下面三點需要注意。
1. 不可重復約定試用期。即在發定或已約定試用期結束后,不可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或延長試用期;
2. 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3. 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在試用期期間,發生工傷的情況,沒有社保,怎么處理?
俗話說的好,不怕一萬就怕萬一,身為HR的你,員工入職后,在為其購買社保前或者壓根就沒有想過在試用期給員工購買社保,如果員工發生了工傷怎么辦?
雖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這種情況下,公司就要承擔員工的費用。
四、發生工傷的處理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生工傷的補償與轉正后發生工傷的補償并沒有區別。
《工傷保險條例》帝六十二條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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