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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真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嗎?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官房微信公眾號發布《復工復產中的勞動用工、勞動關系、工資待遇、社保繳費等問題,權威解答來啦!》。其中,對“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的解答為:“《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并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發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工傷保險條例》帝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并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根據本條規定,職工只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并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就視同工傷,至于職工突發何種疾并則在所不論,新冠肺炎并未在突發疾并的排除之列。
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等特殊職工群體與一般職工認定工傷的區別在于:前者只要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即應認定為工傷,在因新冠肺炎死亡時沒有“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前提條件,而一般職工如未滿足“在工作中突然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帝十五條的規定,如果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新冠肺炎而死亡或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染新冠肺炎后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可依發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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