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
這種獨立財產既是公??司賴以進行業務經營的物質條件和經營條件,也是其承擔財產義務和責任的物質保證。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財產有法定的要求,尤其是規定有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制度。公司的財產主要由股東出資構成,公司的盈利積累或其它途徑也是形成公司財產的來源。在傳統公司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公司是其財產的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雖然這些財產是由股東出資構成,但一經出資給公司,所有權即歸公司享有,而股東只享有股權,亦即膠東權或股份權。
我國《公司法》尚未明確地肯定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而是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里的法人財產權應包括公司對物的財產的所有權和對其他財產享有的財產權,如債權、知識產權等。在原公司法中,關于法人財產權的規定較為模糊,也存在矛盾,其中特別是“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規定與公司的法人所有權相沖突,新公司法取消了這一規定,消除了將公司法人財產權解釋為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的障礙。無論公司財產權的名稱如何,都應肯定其應有的獨立性和公司對其財產實際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