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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說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說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工作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勞動合同期滿的情形,每當這時候,勞動者便開始“蠢蠢欲動”。一部分勞動者因為擔心不能續簽,需要另謀出路而焦躁不安;也有一部分勞動者將此作為揮別當前工作,跳槽到下一家公司的好時機,期待用人公司提出不續簽,正好拿了經濟補償金瀟灑走人。在這兩者之外,還有一種情形,就是如網友所說,用人公司既不說續簽,也不說不續簽,讓人摸不著頭腦,給勞動者造成“走也不是、留也不踏實”的尷尬處境。總之,勞動合同期滿是否續簽都是勞動者心尖兒上的頭等大事。本期,就結合網友問題,具體說一說,勞動合同期滿是否應該及時續簽。
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公司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公司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公司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帝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公司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公司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公司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公司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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