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目前、2020年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正在開展中!根據往年合肥市培育新動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的規定:
一、鼓勵經市級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圍繞智慧城市、區塊鏈、人工智能,加強業務驅動,開展場景應用創新。經市級備案,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開發智慧城市場景應用產品,且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認定研發完成并上線運營的項目,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補。(執行部門:市數據資源局,事后獎補方式投入)
二、經市級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從事數據采集、加工處理、交易等數據資源服務,年度數據資源服務收入總額累計首次達2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補。(執行部門:市數據資源局,事后獎補方式投入)
另各區縣政策對于企業獲得大數據企業資質的均有不同5-10金額獎補!注意:根據企業擇優及審核規劃。
2020年合肥市大數據認定申報范圍條件:
1.未認定為大數據企業,且從事大數據存儲、大數據采集與管理、大數據分析與挖掘、大數據呈現和應用、傳統產業大數據融合,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合肥市內注冊企業(具體參照《管理辦法》)。
2.2018年已認定的,需要進行復審認定的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說明:大數據企業認定資質在2020年度失效的合肥市企業,需在本次申報中提出復審,2020年度不再進行其他復審工作)。
合肥市大數據咨詢熱線:18755150022(微信同步)
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大數據企業發展,積極推進大數據融合創新發展,根據《合肥市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2016-2020)》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數據企業是指:在合肥市注冊,從事大數據存儲、大數據采集與管理、大數據分析與挖掘、大數據呈現和應用、傳統產業大數據融合,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合肥市數據資源局負責對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合肥市數據資源局成立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縣(市)區、開發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問題指導整改。
第六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具體由數據資源局規劃標準(產業發展)處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大數據企業認定及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全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大數據技術企業認定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名單,核準大數據企業證書編號;
(四)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通過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其有效期為2年,失效后可提出復審認定。大數據企業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八條 認定的大數據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及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在合肥市;
(二)具備從事大數據業務基礎設備條件和專門經營場所;
(三)企業主營業務需在下列范圍內:
(1)大數據存儲;
(2)大數據采集與管理;
(3)大數據分析與挖掘;
(4)大數據呈現和應用;
(5)傳統產業大數據融合。
(四)前項主營業務在(1)至(4)范圍內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大數據產品(或服務)銷售收入占公司年度總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000萬的企業,比例不低于2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大于2000萬且小于4000萬的企業,比例不低于20%;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大于4000萬小于1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15%;
(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大于1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12%;
(五)前項主營業務為(5)類企業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大數據技術產品(服務)采購金額不低于公司年度營業成本的3%,或大數據技術研發費用不低于公司研發總費用的30%;
(六)“信用合肥”綜合信用查詢中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認定通知發出后,向所在縣區數據資源工作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申請書》、《擬認定大數據企業注冊登記表》、《擬認定大數據企業主要情況表》、《擬認定大數據企業主要產品匯總表》;
(2)企業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加蓋稅務局業務受理章的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企業增值稅納稅表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請表;
(4)第八條中主營業務在(1)至(4)范圍內企業提交近一個會計年度大數據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可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5)第八條中主營業務為(5)類企業提交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大數據技術服務采購合同、,或近一個會計年度大數據技術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及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涉密企業,須將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縣區主管部門初審
各縣區數據資源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于審核通過的出具推薦意見書并將企業申報材料提交市數據資源局進行復審,對于審核未通過的出具審核不通過情況說明并向未通過企業說明原因。
(三)專家評議
市數據資源局規劃標準(產業發展)處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進行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
(四)審查認定
市數據資源局規劃標準(產業發展)處結合專家組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待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大數據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市數據資源局規劃標準(產業發展)處核實處理。
第十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十一條 鼓勵有國家認可的CPDA、CDA等大數據相關行業資質人員的企業申報。
第十二條 對已獲得大數據企業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市數據資源局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市數據資源局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認定并收回“大數據企業證書”。
第十三條 大數據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市數據資源局報告。企業更名的,經市數據資源局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企業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經市數據資源局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大數據企業資格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之日起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認定。
第十四條 已認定的大數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數據資源局取消大數據企業認定;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