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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不滿一月發生工傷未再上班,能否要求二倍工資?
案 情:張某2016年12月20日入職某銷售公司工作,雙方還未簽訂勞動合同,張某就于2017年1月15日在工作中受傷入院治療。出院后,張某一直未上班,也未向銷售公司提供病休診斷請假,銷售公司也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后張某申請仲裁,要求銷售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焦 點:《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么,本案中,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二倍工資責任?
分 析:本案是關于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未再上班,用人單位是否應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承擔責任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是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性條款。
本案中,銷售公司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而實際情況為張某工作未滿一個月即受傷,此后住院治療,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處于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正常用工狀態。
張某出院后一直未上班,未向銷售公司提供病休診斷請假,因此銷售公司無法與其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上述客觀情況導致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并非銷售公司惡意所致。因此,銷售公司無需承擔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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