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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蘭州新區民政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局,省直有關行業企業、機關事業單位:
為保障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甘肅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及有關規定,決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對全省行業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企業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費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工傷人員以及已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人員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二)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后發生工傷,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按傷殘等級調整
工傷人員一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二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02元,三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四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五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六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79元。
2、按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調整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2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3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4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級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1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2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3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生活護理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以2018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30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245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843元。
本次調整中各護理等級生活護理費分別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數額的,不作調整。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6元。
三、資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和六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閉破產企業已經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五級和六級工傷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
調整行業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是維護工傷人員合法權益,保障他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市州和有關行業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實施,確保各項待遇在2019年9月底前落實到位。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2019年調整工傷人員傷殘待遇情況匯總表》和工作總結于2019年10月18日前報省社保局工傷保險基金處,省社保局工傷保險基金處負責匯總全省調整情況和工作總結,于10月25日前報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對于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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