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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做好我市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建設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通知》(粵財社〔2019〕211號)和《關于做好全省返鄉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建設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9〕734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底,力爭各縣區認定建設1家以上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為返鄉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孵化服務。
二、認定條件
(一)由政府批準設立或依法成立、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
(二)有15戶以上在孵創業實體(注冊地和辦公場所須在基地場地內),創業孵化場所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創業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600平方米,屬非自有物業的,須保證對物業擁有3年以上自主支配權。
(三)設立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或部門,有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擁有專職服務管理團隊和聘任的創業導師。
(四)基地在開展返鄉創業人員群體創業服務方面成效顯著,有5戶以上典型返鄉創業人員創業案例。返鄉創業人員是指在孵創業實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團隊成員屬于返鄉創業人員。返鄉創業人員的范圍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潮州市所轄鄉鎮創業(不含創辦個體工商戶)的各類勞動者;
2.具有潮州市戶籍,外出求學或務工后返回潮州市創業的勞動者。
(五)經各級人社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
三、認定程序
(一)申請。返鄉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由潮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開發布關于開展認定工作通知。申請單位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潮州市返鄉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
2.運營或管理單位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屬政府投資的提供資金或場地的投入證明),以及創業孵化區域平面圖復印件(原件備查,下同);
3.孵化基地各項管理制度復印件;
4.《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入孵孵化創業實體名冊》(附件2);
5.《返鄉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團隊成員花名冊》(附件3),以及相關學歷、專業技能復印件;
6.《返鄉創業孵化基地聘任導師花名冊》(附件4)及創業導師聘書或聘用合同復印件;
7.返鄉創業人員的復印件;屬于外出求學后返鄉創業的人員,同時提交畢業復印件;屬于外出務工后返鄉創業的人員,提交在外地就業的就業創業證或社保繳費清單。
上述申請材料復印件應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原件經核驗后退還。
(二)審核。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資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與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資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補正材料的要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和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情況特殊的,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視情況開展實地核查,填寫《潮州市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審查評估表》(附件5),結合就業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按照審查得分從高到低,擇優確定擬認定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名單。
(三)公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門戶網站對擬認定的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
(四)認定。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并向社會公布。對認定為返鄉創業孵化基地,授予“潮州市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牌匾;公示有異議且經核實確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不予認定。
四、監督管理
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發生變更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稱號,收回牌匾,并進行公告:
1.申請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
2.申請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3.被查實確認存在騙取、套取就業補助資金行為的;
4.違法違規經營或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五、政策扶持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省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通知》(粵財社〔2019〕211號)等規定,對被評為返鄉創業孵化基地的,每個給予10萬元獎補,資金在各級促進就業創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返鄉創業人員成功創辦企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根據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給予相應的就業創業資助。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為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及其在孵企業和員工提供創業孵化服務、創業培訓指導、創業大賽指導、招工用工服務、政策宣講解讀、協助申領補貼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本辦法由潮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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