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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無小事,輕則改單,重則轉緝私待命。即使海關申報規范牢記心中,但總會出于各種原因遇到諸多差錯問題,今天我們聊聊貨物重量這件事。
Q:報關重量與實際重量誤差在什么范圍內是允許的?關友拋來這個問題:報關重量與實際重量有差異,海關查驗到的話會怎么處理?是否允許有一定的誤差?范圍在什么區間可以允許?
首先,影響貨物重量的最直接因素是裝運數量有差異。帶著這個疑問,小二君也嘗試搜總署網站,發現有相關解釋。別說,總署網站真是報關人員的寶,雖然很多不常用功能和內容被藏的略深,但很實用啊。
查詢入口:海關總署官網—交流互動——業務咨詢
廣州海關當時給出的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大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規定,由于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所申報的報關單內容有誤,并且未發現有走私違規或者其他違法嫌疑等原因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無論是重量要改還是其他,符合原則的均可申請修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規定,貨物報關后,如果海關查驗發現實際到貨情況與申報不符,海關將依法進行處理。
從官方解答我們可以理解三個信息:
如實申報,這是大前提;
我也想如實報,但還是不小心填錯了,那么:非惡意錯報的,可申請修撤報關單;
海關保留追究申報不符的責任。
可以說是通用型回答,即使不用來解答這個重量差異的問題上,我想同樣能用來回復其他相似問題,萬能型答案。
有沒有更明確一點的執法規定解釋呢?
當然有,答案就在201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溢短裝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溢裝數量在合同、發票標明數量3%以內的,或者短裝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合同、發票標明數量計征稅款。
(二)溢裝數量超過合同、發票標明數量3%的,海關應當根據審定的貨物單價,按照實際進出口數量計征稅款。
(小二君注:數量溢短裝會直接影響重量。)
第六十二條
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且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書;
(三)已經退款或者賠款的證明文件。
管理辦法這里寫的是散裝進出口貨物,小二君咨詢了廣州、上海等部分關區的報關員,了解到的情況是,海關針對此類情況的執法一般是允許貨物總重的3%~5%范圍內差異(目標是趨近0差異)。但也要看貨物情況,有的貨物很輕,可能差一點重量就會導致超出這一允許范圍。
總結:管理辦法官方解釋是差異3%內的,按合同發票標明的計征稅款,超出的則按實際量計征。3%到5%范圍是否要計入計征,由當時處理的關員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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