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3 品牌商和零售商
C1.3a 品牌商和零售商可以在供應鏈相當末端的商品上使用 OCS 標識(例如,最終階段的產
品所有權必須進行認證)。是否使用該標識并不強制。
若品牌商或零售商收到貨物后再銷售給其他零售商,且貨物有粘貼 OCS 標識,則該品牌商
或零售商也需要進行認證。舉例來說,品牌商 A 將商品賣給零售商 B,則品牌商 A 也需要
進行認證。
C1.3b 如果產品表示已 OCS 認證,則 OCS 標識必須使用,同時“OCS100 認證”或“OCS
Blended 認證”需添加在標識中。其他說明請參考并執行 D1 和 D2 段的要求。
C1.3c 如果產品中的某種單一原料經過 OCS 標準的認證,那么只能針對含有有機成分的原
料部分進行聲明,而不是針對整個產品進行聲明。舉例來說,可以聲明一只鞋的鞋面是有機
棉制成的。
C1.3d 品牌商或零售商需要檢查當地***的產品銷售標識法以確保能符合當地要求。
C2 – 有機含量標準 標識 的錯誤使 用
紡織交換組織會繼續努力阻止和彌補所有的非法或錯誤使用 OCS 標識。同時,紡織交換組
織會公布所有錯誤使用 OCS 標識的機構,以確保有機含量標準的可信性。
d Organic Content Standard 有機含量標準 有機含量標準
第四部分:產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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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OCS 產品的 標識
D1.1 產品
所有標識都需要參考 D2 的設計要求。
標識需要有文字說明“通過 OCS100 認證”或“通過 OCS Blended 認證”。
D1.1a 在使用 OCS 標識時,需添加認證機構已認證該產品(例如,認證公司名字和/或認證
公司的標識),同時需將被認證機構在認證機構的代碼也標注在標簽上(被認證公司名字和/
或認證號碼)。微信圖片_20181103083840.png
D1.1b 有機含量標識不能長久印刷或張貼在重復使用的包裝上。
D1.2 認證文件
當 OCS 標識使用在交易證書上時必須為彩色(潘通色卡 355U 或#009355)并符合 D2 中的
要求。
D1.3 市場和廣告
所有標識的使用都需要符合 D2 中的內容要求。
d Organic Content Standard 有機含量標準 有機含量標準
第四部分:產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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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1 標識
在任何情況下,標識必須顯示如下,使用從紡織交換組織下載的 PDF 格式或認證機構提供
的格式。
D2.2 顏色
若無其他通知,標識需根據盤通卡 355 U 或#009355 進行顯示。
D2.3 尺寸
標識尺寸需要足夠大且清晰。
D3 – 獲得 標識
D3.1 認證機構
持有有效的能夠進行 OCS 認證的認證機構可以向紡織交換組織申請要求標識。
D3.2 被認證機構
被認證機構需向對其進行認證的認證機構申請要求標識。
纖維、纖維產品、紗線、服飾服裝、羊毛羊絨、羽絨類產品下面出口認證有:*1515,1616,491@@
BCI-瑞士良好棉花發展協會(Better Cotton Initiative,簡稱BCI)
OCS認證-有機物含量標準The Organic Content Standard(簡稱OCS)
GOTS認證-全球有機紡織品標準 Global Organic Textile Standard(簡稱GOTS)
GRS認證-紡織服裝回收標準Global Recycled Standard (簡稱GRS)
RCS認證-回收聲明標準Recycled Claimed Standard(簡稱RCS)
RDS人道負責任羽絨標準Responsible Down Standard(簡稱RDS)
RWS-負責任的羊毛標準Responsible Wool Standard(簡稱R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