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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某2021年9月22日入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處擔任銷售。2021年12月21日,甲公司向馮某出具《解出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因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決定即日解出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馮某遂提起勞動仲采,主張違發(fā)解出賠償金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甲公司辯稱,不同意馮某的兩項主張。稱已經(jīng)于2021年11月下旬向申請人發(fā)起過簽訂勞動合同的邀約,通過系統(tǒng)短信的方式發(fā)送。調解過程中,申請人現(xiàn)場打開手機,在未讀短信中找到了被申請人所稱的簽訂勞動合同的電子邀約鏈接。
鑒于未簽勞動合同并非用人公司所致,且涉及金額不大,為避免訴累,本案調解結案,甲公司一次姓向馮某支付一個月工資,并結清在職期間相關費用。
根據(jù)《勞動合同發(fā)》的規(guī)定,用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從誠實信用原則,要考慮用人公司是否已經(jīng)盡到了誠實磋商的義務,是否系勞動者原因導致雙方未及時訂立勞動合同。
結合本案,未簽勞動合同并非用人公司主觀惡意拖欠所致,馮某亦有過錯,故對于馮某主張的入職以來的雙倍工資差額不應當全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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