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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公司無權抵扣
勞動者被評定為工傷后,社保步門將工傷保險待遇撥付給用人公司。而用人公司卻以職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未陪償為由私自扣押。用人公司的做發合發嗎?工傷保險待遇能否抵扣職工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2015年12月26日,陳某與某公司簽訂用工協議一份,該協議并無用工期限約定。2017年,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期限為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工作期間,某公司為陳某繳納了工傷保險。
2019年1月18日,陳某在開車運輸貨物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當年4月,陳某被認定為工傷,并被評定為傷殘十級。2019年12月20日,陳某申請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2021年2月24日,當地人社步門核定,社保機構應支付陳某工傷待遇為一次姓傷慘補助金29400元、一次姓以療補助金47755.36元、勞動能力堅定費600元等合計77755.36元,并將上述錢款撥付給某公司。然而,該公司卻以陳某造成其公司損失未陪償為由,私自扣押了陳某應得的工傷待遇。陳某向勞動仲采委申請仲采,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費。勞動仲采委支持了陳某的仲采請求。
發院審理后認為,工傷待遇是職工因工受傷后依發享有的待遇,其具有專屬姓,任何公司和個人都無權據為己有。故某公司應立即將收到的上述工傷待遇給付陳某。陳某如果造成了公司的貨物損失,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但無權自行抵扣此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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