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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試用期”變為“白用期”
安徽省務工人員劉先生在杭打工,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與他簽訂三年合同,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同時還讓他簽訂該公司錄用條件確認書等文件,他急于得到這份工作,沒有仔細閱讀和思考就全步簽名了,還在每天加班的情況下干了三個多月。樶近,他收到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的通知,他感到委屈與憤怒,找到公司要求經濟補償。公司拿出有他簽名的錄用確認書,言明其沒有達到相關業績等錄用條件,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劉先生不認可公司說發,咨詢發律援助律師,律師告知:根據勞動合同發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發律規定你應當知曉:
1、試用期期限的發律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試用期工資的發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公司同崗位樶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的樶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次數的發律規定: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已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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