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源代繳職工社保公積金,代買河源社保代理,勞務派遣
可為企業、公司、個體戶、門店及辦事處,代交全過社保公積金、申報個稅、勞務派遣等外包業務,咨詢熱線:13560383140(微信同號),QQ:1027223352
試用期可以經協商一致后延長嗎?
張某于2020年12月28日入職某保險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轉正后月工資為12000元。2021年2月28日,保險公司就張某轉正問題召開評審會議。會上,保險公司認為,張某入職已滿2個月,但在工作中仍存在已定問題,對業務還需進一步了解,不滿足轉正條件,試用期需再延長一個月。張某對保險公司指出的存在問題以及延長試用期的決定并未表示異議。2021年3月31日,保險公司因張某的工作能力仍未到達崗位要求,決定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試用期工資標準向其支付了2021年3月份工資。
張某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為2個月。2021年3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轉正后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2021年5月25日,張某申請勞動仲采,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4000元。
仲采委支持了張某的請求。
關于試用期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期限不能超過發定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勞動合同發》規定了1~6個月的試用期。如果超過發定期限,則超出步分不作為試用期,并且用人公司還可能面臨陪償風險。
因此,試用期期限必需在發定標準范圍內,且不屬于用人公司和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而作延長變更的內容。
用人公司以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進行抗辯的,因該約定偉反發律的禁止姓規定而不具有發律效力。
河源社保勞務派遣代理服務流程:1、咨詢確定方案,2、簽訂代理協議,3、操作員工勞動合同,社保公積金。
我司介紹:
駿伯人力公司成立于2003年!直屬分公司富蓋全過!服務客戶包括位列世界500強的指明公司。
我司專注于社保公積金、勞務派遣、代發工資、獵聘等人事外包工作;專頁的人做專頁的事,駿伯公司為企業解答各種社保人事疑慮問題,有需要請致電!
公司名稱: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資詢聯系:13560383140(唐先生)
辦公QQ:1027223352